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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2:4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依「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依下列順序採用檢測方法:中國國家標準、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標準方法、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其他國家常用之方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43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檢測方法
          ,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如中央主管機關未定之,依「環境
          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第十一條之規定),可依下列順序採用檢測方法
          :中國國家標準、美國環保署公告方法、美國公共衛生協會之水質及廢水
          標準方法、日本工業規格協會之日本工業標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標準、
          官方分析化學家協會標準、德國工程師協會之德國工業標準、其他國家常
          用之方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