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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0: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事業之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43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查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規定,事業之
          廢棄物委託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應先與處理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或
          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件。至於○○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廢棄物處理體系雖
          係由○○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操作,惟其產生灰渣之委託清理契約,
          仍應由該處理體系自行與處理機構簽訂,尚不得由代操作廠商代簽訂。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