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關於醫療機構所產生之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分類認定,其與「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內容相符者,即屬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另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訂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擬以高壓高溫方式滅菌後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方法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0900047521號公告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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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669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關於醫療機構所產生之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分類認定,其與「有害事業
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內容相符者,即屬感染性事業
廢棄物;另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訂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擬以高壓
高溫方式滅菌後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方法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九
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衛署醫字第 0900025799 號及同年七月二十六日衛
署醫字第 0900047521 號公告之內容。
二、醫療機構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非一般廢棄物或一般性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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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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