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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07: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滅菌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其貯存方法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506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經滅菌處理後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其貯存方法應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環境衛生,前述經滅菌後認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建請轉知轄
              區醫療院所仍以儘速清除處理為宜。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