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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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0797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
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為污染行為罰,未規範清除責任。同一案件如
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告發處分,不宜引據同法第七條規定,責
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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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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