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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974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係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之污染環境行為,
              違反該條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科處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
              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為污染行為罰,未規範清除責任。同一案件如
              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告發處分,不宜引據同法第七條規定,責
              令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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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