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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7329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於路旁堆
          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本案道路旁置放之車斗,宜個案認定,如構成污染
          事實影響環境整潔則應依該法規定核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