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鄉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其清潔隊所轄機動工程班,為執行機關之成員,執行該法第十條所指法定任務,自應不屬「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成員從事職務上之廢棄物清理工作,亦應非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員。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645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0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之規定,清潔隊為執行機關依法應設置之
專責單位。
二、另依同法第十條規定之意旨,執行機關依法設置之單位,與「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性質不同。
三、復依同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立,
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清潔隊為執行機關應設之單位
,自毋待另核發許可證始得運作,二者有所不同。
四、鄉公所為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其清潔隊所轄機動工程班,為執
行機關之成員,執行該法第十條所指法定任務,自應不屬「公營廢棄
物清除處理機構」;其成員從事職務上之廢棄物清理工作,亦應非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指「公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成
員。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