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可依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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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296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5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非指定清除地區內」之定著物如何處理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 復貴處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八六環五字第三二五五八號函。
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
染定著物,可依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
規定告發處罰。至在「非指定清除地區內」之相關違規行為,不能引
據上述之規定執行取締工作。
三 本案執行機關基於管理之必要,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規定,重
新劃定公告「指定清除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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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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