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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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為維護市容觀瞻,加強取締違規小廣告,依廣告上刊載之電話號碼,舉發電話所有人,如電話主非為污染行為人時,請其舉證再據以告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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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215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5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為維護市容觀瞻,加強取締違規小廣告,依廣告上刊載之電話號碼,舉發 電話所有人,如電話主非為污染行為人時,請其舉證再據以告發處罰。另 為確定污染事實,避免誤罰,應主動同時進行查證工作,作成紀錄或錄音 存證,以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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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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