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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執行機關與縣政府設置之垃圾處理場(廠),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35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2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執行機關與縣政府設置之垃圾處理場 (廠) ,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
          作。」及第十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
          生處理‧‧‧」之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辦法」取得設置許可證始得設置相關規定之規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