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執行機關與縣政府設置之垃圾處理場(廠),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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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351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3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執行機關與縣政府設置之垃圾處理場 (廠) ,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
作。」及第十條:「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運,並作適當之衛
生處理‧‧‧」之規定辦理,不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
辦法」取得設置許可證始得設置相關規定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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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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