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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8 20: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該公司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所公告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雖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仍得依上開法條查處告發其負責人之違法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61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該公司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所公告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雖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證,仍得依上開法條查處告發其負
          責人之違法行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