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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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應以違規行為人為處分對象,如同一起造人在同一工地範圍內,委託數承造人同時施工並共同使用同一出入口,其出入口污染案件,在數承造人相互推諉或無法依事實判定,致無法認定違規行為人時,可以起造人為對象予以告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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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618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1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違反環境衛生行為應以違規行人為處分對象,如同一起造人在同一工 地範圍內,委託數承造人同時施工並共同使用同一出入口,其出入口 污染案件,在數承造人相互推諉或無法依事實判定,致無法認定違規 行為人時,可以起造人為對象予以告發處罰。 二 屋主或起造人委託銷售成屋或新屋,其違規懸掛廣告物案件,如屋主 或起造人與銷售人相互推諉責任,且執行機關無法依據所懸掛廣告登 載之內容、電話號碼寄達告發單、處分書或催繳書時,可逕以屋主或 起造人為對象予以告發處罰。至承造人依建築法第十四條規定為營造 業者,不宜列為售屋廣告之告發處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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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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