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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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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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547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 (省 (市) 、縣 (市) 政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
污染環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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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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