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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5:4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省(市)、縣(市)政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475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1 月 1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廣告紙夾於汽車或放置信箱,地方主管機關 (省 (市) 、縣 (市) 政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得視實際污染情況自行公告為
          污染環境行為。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