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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如所攜帶、懇掛、張貼之標語、布條及圖書物等物品),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清理,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358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11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之集會遊行,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
              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 (如所攜帶、懸掛、張貼之標語、布條及圖書物
              等物品) ,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清理
              ,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  前項違規行為之告發處罰工作,依集會遊行法第三條之規定,由該法
              主管機關 (警政單位) 為之。
          三  至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將標語、布條懸掛、張貼於所核准路線之外,可
              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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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