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63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3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  空地環境衛生之管理,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
              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故於
              指定清除地區內,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一般廢棄物清除
              之責,違反上述規定者,依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罰。
          二  另省道及鄉道均設有管理機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條第九款規定,
              於指定清除地區,上述道路兩旁之垃圾應由各該管理機構負責清除,
              管理機構為清除義務之主體。惟現行廢棄物清理法對管理機構無相關
              罰則,如管理機構未盡清除責任,無法列為處罰對象,據以處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