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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2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66、3、10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告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787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2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有關人民因興建房屋將原住屋拆除,在該工地安全圍籬張貼店址遷移廣告
          ,應可比照行政院衛生署 66.03.10 衛署環字第一四○一七五號函釋辦理
          :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
          ,在原店或自宅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不予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
          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反其兩側門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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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