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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3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違反環境衛生行為應以違規行為人為處分對象,如違規行為人為無責任能力人(未滿十四歲),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550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1 月 0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違反環境衛生行為應以違規行為人為處分對象,如違規行為人為無責任能
          力人 (未滿十四歲) ,即不能科以違反義務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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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