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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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39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1 年 05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
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得繳付所需費用,委託執行機關辦理。執行
機關 (鄉公所) 自得依上述規定,本於權責自行裁量是否接受一般事
業廢棄物進場處理。
二 執行機關如拒絕收費及垃圾進場處理,則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機構
,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構負責清除、處理。
三 垃圾掩埋場因其規模大小、設施及地形、位置不同,每公噸廢棄物「
處理」成本,申執行機關自行計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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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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