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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5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本署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三一二一○號函示,對機關、學校、非事業機構團體等應比照「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對事業機構產生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應100%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77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03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三一二一○號函示,對機關
              、學校、非事業機構團體等應比照「居民」之徵收費標準徵收「居民
              」之徵收費標準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對事業機構產生一
              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者,徵收之「一般事業廢
              棄物代清除處理費」應 100%  全額反映清除處理成本。
          二、垃圾生產戶如自行自費委託經許可之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運
              、處理,則應免繳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已收費者可申辦退費,惟若只
              委託「清除」部分仍運至政府所設處理場時,仍需繳收處理費。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