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般事業廢棄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種類增列如左:一、玻璃或陶瓷、纖維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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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392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0 年 10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般事業廢物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之種類增列如左:
(一) 玻璃或陶瓷、纖維屑。
(二) 塑膠屑、橡膠屑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十八條第五款經規定之中間處理方法,始可合併最終處置) 。
(三) 動物屍體 (依「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
動物屍體之處理,應予焚化,但體積較小之狗、貓、鼠、鴨等畜禽
得以掩埋方式處理) 。
(四) 礦渣、集塵灰、皮革屑、金屬屑 (應先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
準」判定非屬有害性,方可合併清除處理) 。
(五) 污泥 (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非屬有害性及依「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先經
規定之中間處理方法,始可合併最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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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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