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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18 20: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或再利用,應先經本署許可,至於民營公司申請成立廢棄物清除機構擬將一般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應提出何項證件以供審查乙節,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11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0 年 01 月 2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或再
          利用,應先經本署許可,至於民營公司申請成立廢棄物清除機構擬將一般
          事業廢棄物輸出國外處理,應提出何項證件以供審查乙節,請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審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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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