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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0: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與廢水之分別,目前尚無以濃度為認定標準之規定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213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容: 全文內容:一  廢棄物與廢水之分別,目前尚無以濃度為認定標準之規定依據。
          二  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業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
              理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三  代處理業所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發生不確定應歸類於「廢棄物」或「
              廢水」之疑義時,可向本署申請解釋,以為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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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