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01:3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87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  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廢物清除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二  代處理業所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發生不確定應歸類於「廢棄物」或「
              廢水」之疑義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釋,以為申請之依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