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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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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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87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9 年 06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代處理業從事廢棄物清理或廢水處理,均應分別依「公民營廢物清除
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
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二 代處理業所從事之營業項目如有發生不確定應歸類於「廢棄物」或「
廢水」之疑義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釋,以為申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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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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