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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00: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六、八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再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始可接受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業務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207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五、六、八條挸定,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先取得公司執照或商業登記證再向環保
          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證,始可接受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業務。是營利事
          業單位向建設單位申請商業登記,尚無需先經環保主管機關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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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