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土地定著物」與該條第十款之「定著物」,其意義應是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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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254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7 年 12 月 0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之「土地定著物」與該條第十款之「定
著物」,其意義應是相同。
二 至工地外圍之木板、鐵板等安全圍籬,應將其認定為「定著物」,若
有張貼廣告等污染行為,可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十款
之規定,告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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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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