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進行者,按日連續處罰,為同法第二十三條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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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78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7 年 09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公害陳情與督察 |
內容: |
全文內容: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除處以罰鍰外,經過知限期改善
,仍未進行者,按日連續處罰,為同法第二十三條所明定。故未依期限改
善者,當可按日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惟若未依第二十三條處以按日連續
處罰,該違法行為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自應依第七條之規定,由執行機
關負責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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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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