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係授權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並非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固有之權責,亦非廢棄物之稽查工作專屬於執行機關,故主管機關就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項仍得依職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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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811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7 年 06 月 3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係授權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
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及稽查工作,並非排除或限制主管機關固有之
權責,亦非廢棄物之稽查工作專屬於執行機關,故主管機關就廢棄物
清理法有關事項仍得依職權查核。
二 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該法所定罰鍰之處罰,由執行機關為
之,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處罰權專屬於執行機關,故主管機關
發現有違反該法規定之事實者,仍應送請執行機關處罰。
三 縣政府所屬衛生局固非執行機關所設之專責單位 (本署環署廢第○
八二九九號函釋) ,惟縣政府既為主管機關,依前開說明,自有查核
是否違法清除、處理之權責,如發現有違法情事者,仍應移送該管執
行機關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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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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