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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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民眾在河床養鴨群污染水源,若該河河床地位於執行機關公告指定清除地區內,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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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27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77 年 03 月 0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民眾在河床養鴨群污染水源,若該河河床地位於執行機關公告指定清除地
區內,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
款之規定告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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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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