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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0: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家庭排放廢水滲透鄰居地界,污染地面情事,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取締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32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2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有關家庭排放廢水滲透鄰居地界,污染地面情事,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告發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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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