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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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200606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廢水之採樣方式及採樣平台之設置規定,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放流口周界外 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 平台。該平台之設置方式,應綜合考量採樣人員之安全性及放流水代 表性。 二、依據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規定,事業廢水採樣包含抓樣及混樣二種方 式,如事業之放流口有過寬或過深情形,採取抓樣有無法取得代表性 水樣疑慮,主管機關應考量個案情形,以混樣方式進行取樣,並配合 混樣之取樣位置要求設置採樣平台,另可比照河川、湖泊及水庫水質 採樣通則中河川採樣規定,規範採樣寬度或深度並登載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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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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