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文件)時,應否檢附農田水利會之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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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200382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 放許可證(文件)時,應否檢附農田水利會之同意文件,依說明段辦理, 請查照。 說 明:一、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 61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以 下稱審查辦法)第 10 條與第 1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 放廢(污)水於灌溉渠道,於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排放許可證 (文件)時需檢附管理機關(構),即農田水利會(以下稱水利會) 之同意文件後,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承上,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經水利會依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 規則第 28 條規定,認定屬搭排者,於申請許可證(文件)時,應依 管理辦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先取得水利會之同意文件後,併同 審查辦法第 10 條與第 14 條所規定之申請文件,送環保主管機關審 查。 三、另查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水利會自水體引水灌溉 ,水利主管機關對於引灌之水質不符灌溉用水標準時,應限制或禁止 引入水體。故自公共水體引水灌溉之水質由水利主管依權責辦理。對 於廢(污)水排放至下游有進行引灌之公共水體,環保主管機關應加 強稽查放流水水質,對於違反放流水標準者除依法處分外,應函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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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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