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地方主管機關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要求事業增加檢測申報項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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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20011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地方主管機關可否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要求事業增加檢測申報項 目一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附表一之項目進 行檢測、監測。但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申報項目」。前述但 書規定意旨,即為保留地方主管機關執法彈性,俾依其轄內水質保護 之執行情形,考量個案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條件、用藥及污 染特性、違規紀錄或承受水體敏感度等,增加檢測申報之項目,並不 侷限於該附表表列之放流水標準管制項目。 二、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故地方主管機關依前述 規定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目前,應清楚說明要求增加檢測申報項目之 目的並適時與業者進行溝通,不應過度擴張該但書規定之適用。 三、至於要求增加之申報項目,如屬本署尚無公告標準檢測方法者,得參 考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已公開發表之檢測方法進行檢測,亦應同時要 求數據之品保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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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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