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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1:3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試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100647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文件)內容變更增設放流池,是否應進行功能測
          試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放流槽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之一應無疑義,惟功能測試之目的在於
          確認廢水處理設施變更後,處理功能仍足以削減廢水中污染物質,以符合
          放流水標準,如放流槽之設置主要提供處理後廢(污)水排出前使用,未
          涉及其他廢(污)水處理設施或其他操作參數,得免功能測試。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