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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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100597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認定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中,將承受水體或環境類型納入
罰鍰審酌因子之意旨,在於考量水體品質之不同,受污染所生影響性
亦有差異。業者之放流水不論透過雨水側溝、專管或搭排之方式排放
,最終仍有一承受水體承載其放流水。故本案不論廢(污)水係直接
排放於景美溪,抑或間接由道路旁雨水溝或分支流始流入景美溪者,
應考量其匯流至承受水體注入點之水體分類為何,並計算罰鍰額度。
二、再者,對於因間接排放至承受水體,而無法確認承受水體注入點及其
水體分類時,考量行政行為以最小損害與合目的性為原則,罰鍰額度
應就該承受水體最低等級之水體分類進行計算。故本案若無法確認該
違規業者放流水之承受水體注入點及其水體分類,應以景美溪深坑至
匯流口之丙類水體水系作為罰鍰額度裁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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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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