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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園區所屬污水處理廠,經由放流口後專用排放管線排放之廢(污)水,於進入承受水體前採樣,經檢測結果未符放流水標準得否依法裁罰一事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1003237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園區所屬污水處理廠,經由放流口後專用排放管線排放之廢(污
          )水,於進入承受水體前採樣,經檢測結果未符放流水標準得否依法裁罰
          一事之疑義。
說    明:查「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第 13 款規定,放流口係指「廢(污)水進
          入承受水體前,依法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同條第 14 款規定,放流水
          係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水」。爰此,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
          )水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至於放流口之設置,則係提供事業、污水
          下水道系統及環保主管機關,作為廢(污)水認定為「放流水」之起始位
          置。如稽查採樣位置位於放流口後(含該放流口)進入承受水體前,且該
          廢(污)水未受任何外在環境因素干擾,其檢測結果如未符放流水標準,
          自可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規定予以論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