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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畜牧業廢水溢流至場外承受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100151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所詢畜牧業廢水溢流至場外承受水體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事宜,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所述之違規情節,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依
          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3  條之規定「一行為違反
          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
          裁處之」。爰此,畜牧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及第 18 條規定
          ,因法定罰鍰額度第 46 條高於第 40 條規定,應依違反第 18 條規定,
          按同法第 46 條規定裁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