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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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1000032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涉及水污染防治法執行疑義一案,釋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32 條第 1 項之規定,廢(污)水不得注入於 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但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許可證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 此限。爰此,畜牧業產生廢(污)水擬作為農業灌溉使用,依前述規 定,應符合土壤處理標準。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0 款「廢(污)水回收使用」係指將未排放至水體且未以土 壤處理之廢(污)水,收集作為其他水資源用途,因此同辦法第 9 章回收使用相關規定(第 41 條至第 43 條),不適用排放於土壤者 。 二、畜牧廢水澆灌農地使用後,其農地土壤仍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 治法之土壤污染管制(監測)標準,以避免造成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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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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