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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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725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營建工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基本資料摘要填寫問題,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5 年 11 月 13 日環署水字第 0950090269 號函釋,「逕流 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應確實責由水污染防治法所列管之事業主體提出 ,倘由承包商共同或獨立具名者,不予受理。 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業別 42 營建工地定義為「依環境 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及屬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工程、橋 樑工程、區域開發工程之事業」,其管制之事業主體為開發單位或營 建業主。 三、營建工地之事業主體非為受委託之承包商,故本案之負責人資料,不 應以承攬廠商根基營造負責人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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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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