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5420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功能測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功能測試之執行,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規定辦理。依該條規定,功能測試期間應為 5 個工作天以上
,並以其中 24 小時進行功能檢測。
二、另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5 款規定,進行功能測試時
,技師應前往現場查核事業之廢(污)水與污泥產生量、作業系統、
廢(污)水與污泥處理操作狀態、取樣位置、數量、頻率是否符合規
定及相關紀錄是否確實。爰此,涉及上述事項之測試執行時,技師應
在場查核確認。
三、承上,功能檢測當日,技師應於現場查核取樣位置、數量、頻率等工
作內容是否確實;至於後續之水質檢測作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3
條及前述管理辦法第 60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應委託中央主管
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