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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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122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
置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查「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主要係依採行自行處理及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
系統措施,分別訂定應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每日最低廢水產生量
之規模。倘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廢水產生量已符合該辦法第 6
條或第 10 條規定者,即應依各該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其
未符合該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而符合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者,即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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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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