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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5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適用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122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事業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專責單位或人員設
          置適用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    明:查「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規定,主要係依採行自行處理及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
          系統措施,分別訂定應設置乙級廢(污)水專責人員每日最低廢水產生量
          之規模。倘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每日廢水產生量已符合該辦法第 6
          條或第 10 條規定者,即應依各該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其
          未符合該辦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而符合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者,即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