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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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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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000009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計畫審查核准,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請審查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設立階段之事業 ,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係於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前。本案如經查 證廢水處理設施係既設設施,得逕依上開辦法第 3 章營運前階段第 14 條第 1 項檢具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等文件,申請排放許可證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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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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