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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2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000009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事業設立或變更使用既存之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仍應依水污染
          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13 條規定,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計畫審查核准,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
          請審查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設立階段之事業
          ,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係於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前。本案如經查
          證廢水處理設施係既設設施,得逕依上開辦法第 3  章營運前階段第 14 
          條第 1  項檢具水措資料表及其相關書面文件等文件,申請排放許可證審
          查。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