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負責人變更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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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1084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負責人變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8 條,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 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 ;另依同條例第 3 條第 9 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 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因此,目前社區專用污水 下水道系統管理單位,於建造初期多為起造人,俟達法定條件成立管 理委員會後,才變更為管理委員會,合先敘明。 二、本案岡○○志新城甲區,原由起造人取得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水 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因達法定條件才成立管理委員會,其性 質上,與事業主體變更不同,並不適用本署 96 年 6 月 26 日環署 水字第 0960047786 號函之釋示內容。本案基於社區特性及簡政便民 ,請以許可文件變更方式辦理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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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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