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函詢納管事業未於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罰則適用法條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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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10508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函詢納管事業未於變更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其罰則適用法條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 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 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故如納管事業未於變更 前,向核發機關申請核准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逕行變更其水污染防 治措施,已構成違反前述規定,主管機關可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所定辦法規定,以同法第 46 條規定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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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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