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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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1045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停止適用後,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發證作業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經濟部 99 年 6 月 21 日停止適用「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
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第 7 點係指該作業程序施行之適用期限
,並非規定環保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合先敘明。事業已依該作業程
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許可之有效期限不受該作業程
序停止適用而失效。
二、依前項作業程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應於原許可證(
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
定訂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
記,據以辦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展延,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之有效期限,配合該辦法第 14 條規定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之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民國 106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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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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