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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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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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811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9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使用附掛管線排放廢(污)水 於地面水體,如有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設置廢水處理設施或使用 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 ,應分別處罰。 二、有關數家事業依農田水利會要求共同設置管線排放廢(污)水,如有 符合上述要件,仍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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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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