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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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於命令停工後辦理復工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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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763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於命令停工後辦理復工相關事宜,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經濟部 99 年 6 月 21 日停止適用「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 可文件作業程序」,依前項程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原則 上其有效期限仍依原核准登記事項,該等事業如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命 令停工,於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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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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