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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2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於命令停工後辦理復工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900763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主    旨:有關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於命令停工後辦理復工相關事宜,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經濟部 99 年 6  月 21 日停止適用「經濟部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
          可文件作業程序」,依前項程序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者,原則
          上其有效期限仍依原核准登記事項,該等事業如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遭命
          令停工,於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限內,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63 條復工規
          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