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611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因營造業疏濬施工致採樣平台損毀之裁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周界外應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 1 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如採樣平台因損毀而無平台,則涉及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所定辦法規定,依同法第 46 條得處 1 萬元 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 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由於事業應負採樣平台保管維護之責,如確因不可歸責於該事業之因 素破壞,應於合理期間儘速修復或重新設置,始為適法。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