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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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598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之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管制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及第 5 款之「委託處理廢(污)水」、「受託處理廢(污)水」定義,係指 以管線或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及受託處理,合先敘明。 二、就所詢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洋放流中心收受其他事業單位放流水,一併 於蚵仔寮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海放,如無涉廢水處理程序,自非屬委 託及受託關係。 三、另就工業區服務中心海放口及其所屬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依其排放 許可證登記為海洋放流管線,應符合海洋放流標準;而如海放管因故 障或損壞,致其最初稀釋率無法達 100 倍以上時,排放之廢(污) 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四、有關海洋放流中心海放口放流水如有不符標準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58 條規定,數事業共同使用同一放流口,其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 標準或水污染防治法其他規定,應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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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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