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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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須辦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水量檢測申報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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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6029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是否須辦理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放流水水質 水量檢測申報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從事土石方之堆積置、回 收、轉運處理、加工處理、分類再利用、填埋處理,作業環境內設計 或實際之堆置總體積達 500 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 250 平 方公尺以上者,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事業,自應依許可之水污染防 治措施操作及辦理檢測申報。 二、另「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2 款「於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1 日前堆置總體積達 500 立方公尺 以上或堆置總面積達 2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土石方堆(棄)置場」免 辦理檢測申報之規定,主要係配合 94 年 12 月 6 日公告「水污染 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土石方堆(棄)置場之管制條件及緩衝 期限,意旨為堆置總體積及總面積達前述範圍者,於 96 年 6 月 3 0 日前免辦理檢測申報,惟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即應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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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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