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新設立屠宰場申請試運轉會勘所需檢具之環保文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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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9005884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新設立屠宰場申請試運轉會勘所需檢具之環保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新設立屠宰場進行試車運轉前,應檢具之環保文件如下: (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設計 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 10 公噸/日以上者,或非位於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之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 20 公噸/日以上者,須 先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進行試車運轉。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如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 可之固定污染源〔資本額大於 3 萬元及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 尺以上,從事屠體脫毛、解剖及分肢(或切塊)等屠宰作業程序者 (僅從事冷凍屠體切塊者,不在此限)〕,其進行試運轉(試車) 會勘時,應具備以下文件資料: 1.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 2.已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提出固定污染源操作證申請,並經其核准 試車之文件。 3.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規,對於屠宰場申請試運轉,並無須先 取得廢棄物相關許可文件之規定。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 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 屠宰場」屬列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新設立屠宰 場申請試運轉階段,尚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相關登記證 ,尚無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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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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